《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2016年12月9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6年12月9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6月2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16部地方性法規:
一、貴陽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1995年9月1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批準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2年7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陽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2年1月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二、貴陽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1996年12月27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27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三、貴陽市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辦法(2000年6月28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2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四、貴陽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2004年10月29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五、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2004年7月8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4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六、貴陽市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1995年11月3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9月26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七、貴陽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1995年11月3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9月26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八、貴陽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00年10月26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1年1月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九、貴陽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1年9月12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根據2013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十、貴陽市房屋登記條例(2013年3月6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十一、貴陽市職業教育規定(1999年11月24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十二、貴陽市科技成果作價出資與提成辦法(2001年9月12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十三、貴陽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2003年10月21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1月5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十四、貴陽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1999年4月23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2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1月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十五、貴陽市防雷減災辦法(2006年7月18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6年9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根據2011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十六、貴陽市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1999年11月24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以上地方性法規廢止后,市人民政府以及法規所涉及的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對廢止后相應的社會關系調整作出妥善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